为解决创业者资金难题,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8﹞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借款人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创办经济实体并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按照国家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相关要求,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期间为其他企业参保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不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
各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严禁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挂钩。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由创业者自主申报。贷款期限暂定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申请——初审——审核——公示——推荐——放款
申请: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乡镇(开发区)人社所提出贷款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乡镇(开发区)人社所受理贷款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审:乡镇(开发区)人社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经营实体进行实地核查,要确保申请人符合财政贴息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经营实体符合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乡镇(开发区)人社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申报的一整套材料及时报送至县就业人才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审核:县就业人才中心对人社所报送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乡镇(开发区)人社所。
公示:县就业人才中心审核合格的,面向社会公示5天。
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局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推荐至经办银行。
放款:经办银行对推荐申贷户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四)贷款反担保范围
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抵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自然人担保范围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同意后,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五)申请材料及报送
1.申请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人社所公章。
贷款申请材料数量:一式两份,分开装订,统一报送。
2.报送时间: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3.报送地点:县就业人才中心
4.联系人:尤霄 联系电话: 6023328
二、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各乡镇(开发区)要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宣传小微企业贴息贷款政策,努力提高政策知晓率和透明度,鼓励引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小微企业认定,自行申请贷款,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小微企业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联系人:尤霄 联系电话:6023328
三、工作原则
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根据本辖区内创业者实际需求,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据实受理、审核、推荐。
四、资料管理
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要建立健全台账,及时准确报送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切实加强资料管理。县人社局将不定期检查,并将台账建立健全情况和资料管理情况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质量的考核指标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程序。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创业担保贷款真正起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是严格纪律。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是强化责任。乡镇(开发区)人社所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停止受理该乡镇(开发区)本年度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
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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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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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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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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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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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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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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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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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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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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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员类型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 高校毕业生 □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返乡创业农民工 □ 网络商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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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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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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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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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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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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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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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情况 |
吸纳就业 人,其中农民工 人,高校毕业生 人,就业困难对象 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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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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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贷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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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担保方式 |
房产抵押担保□ 保证人担保□ 存单质押□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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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原 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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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核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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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实体类别:是指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2、本表一式两份;3、申请时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人社部门在审查意见上加盖“微利项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