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主要职责。
(二)党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上级机关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服务性文件。
(四)本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
(五)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备案)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
(六)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的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行政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
(八)工作纪律。包括部门职责、工作守则及文明用语等。
(九)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
(十)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十一)脱贫攻坚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公开本局政府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信息的发布严格根据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网信办要求,落实“三审”制。
审批流程:初审由信息稿件编辑人员负责,复审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终审由主要领导或指定分管领导负责。终审通过后由发布人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参照《灵璧县扶贫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