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一榜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委托村、乡镇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二榜公示,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