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件的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具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文件公开属性:
(一)普发性公文以及发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公文(含明传电报)除涉密的全部主动公开。
(二)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的回复、函件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主动公开。
(三)各类会议情况以新闻通稿的形式予以公开,会议纪要不予公开。
(四)涉密公文不予公开;上报的请示、报告、建议,主送上级部门的函件不予公开;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办公室关于内部事务的公文暂不公开。
三、文件公开属性由公文承办人员提出,随同文稿送审,即经办公室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
四、办公室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规范文件公开属性的确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