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和《宿州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药械安全事件、化妆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各单位开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降低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有效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县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县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县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下设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事故调查、舆情监测、新闻发布等若干工作组,由县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根据需要,县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承担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省市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县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熟练应急管理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规定不断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 县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市政府、县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县局职责范围或需要县局参与处理的,县局对应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和县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措施。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县政府未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县局职责范围的,县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县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局、市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并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县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Ⅱ级响应(重大):根据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牵头,市局有关单位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Ⅲ级响应(较大):根据省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其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Ⅳ级响应(一般):根据县(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区)局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其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市局有关单位予以了解和关注,并加强指导,必要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处置。
第五章 应急预警与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针对市场监管业务方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舆情焦点,研究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因素,评估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生的趋势,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市局应急管理科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县局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县局有关单位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县局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局领导。需要向县委、县政府上报信息的,县局有关单位应起草上报信息,经县局领导签发后由县局办公室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县局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第十九条 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县局办公室要指导有关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