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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1-08 10:46:47 生成日期: 2024-01-08 10: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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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冯庙镇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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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冯庙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08 10:46 责任编辑:冯庙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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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具有我县户籍或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 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 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 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 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灵璧县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 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 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 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 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 10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曰 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符合灵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 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 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 境。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 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 (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对审批后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乡镇(经济开发区)可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小额救助审批

在乡镇(经济开发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以下的,可由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直接受理、审核、审批,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解决,并在5个工作日 内办结。由乡镇(经济开发区)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月上报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各乡镇民政所

联系方式

0557-6030448

附件:灵璧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