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宿州市禁止小作坊生产产品名录(第一批)
序号 |
产品类别 |
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名录 |
备注 |
1 |
小麦粉 |
专用小麦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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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乳制品 |
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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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罐头制品 |
畜禽水产罐头、其他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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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饮料 |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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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酒类 |
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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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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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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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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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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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药监法〔2017〕125号)
3.受理机构
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4.申请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6.办理基本流程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将开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材料提交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审核、受理,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7.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8.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9.结果送达
10.监督投诉渠道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