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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灾后救助
发文日期: 2024-05-22 09:41:18 生成日期: 2024-05-22 09: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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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禅堂镇 文  号:
名  称: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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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文章来源:灵璧县禅堂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5-22 09:41 责任编辑:禅堂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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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财社〔2015〕561号文件规定,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数额按以下项目进行测算拨付救助。

(一)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90元,其他灾害人均230元。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四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三)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

(四)冬令春荒困难补助项目: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以及省级承担比例测算分配。

(五)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即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

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资金,根据本地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5年政府令第260号),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无力克服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用水等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 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 号)要求,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皖民救函〔2018〕277 号 ),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办理程序及时限明确如下:

(一)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1.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制定救助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登记建档。

县级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通过全省灾害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建档,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过程监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及时存档备查。

 (四)公告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放到户。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三、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 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 号)要求,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皖民救函〔2018〕277 号 ),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方式明确如下:

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资金在“一卡(折)通”中应标注与“救灾”有关字样。如遇重大自然灾害不便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