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材料 |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注: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3、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申请→县局窗口受理→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评→局审批→局窗口送达 |
办理地址 |
灵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8:00 -- 11:30 , 14:30 -- 17:30) |
办事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电话 |
0551-2379056 |
备注 |
附件1: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名称: 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生产地址: 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 签发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二维码位置)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副 本)
食品小作坊名称: 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生产地址: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品种明细): 签发人:
年 月 日
外设仓库地址(包括自有和租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二维码位置)
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 登记证号: ;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帐和出厂食品销售台帐,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七、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进行生产、销售。每年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八、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立即停产整改,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 电话: |
附件3: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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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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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生产场所面积 |
米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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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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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产品执行标准 |
包装形式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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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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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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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续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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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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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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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生产场所面积 |
米2 |
|||||||
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产品执行标准 |
包装形式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情况 |
|||||||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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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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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 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依法生产情况 自上一次登记至今,如有以下行为,请□内打√: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 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 |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更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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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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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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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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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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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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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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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 □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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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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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补办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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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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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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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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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的证书 |
□ 登记证正本 □ 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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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的原因 |
□ 登记证遗失 □ 登记证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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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登记证遗失的)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登记证损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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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网页打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注销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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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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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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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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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的原因 |
□ 终止食品生产 □ 登记证被撤回 □ 登记证被撤销 □ 登记证被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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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副本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撤回、撤销、吊销的文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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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类别: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记录表共9个核查条款,其中7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不符合”。
2.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判定标准”进行核查与判定,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3.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不符合的;
(2)有三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基本符合的。
4.核查组应当场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由申请人在本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序号 |
核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记录 |
|
1 |
生产加工场所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与污染源相距较近,有防范污染的措施但个别措施效果不明显。 |
基本符合 |
||||
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存在污染的状况。 |
不符合 |
||||
2 |
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分隔不彻底。 |
基本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未分隔,存在交叉污染。 |
不符合 |
||||
3 |
生产加工区域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无鼠类、昆虫等侵入,无饲养畜禽等。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够清洁,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
基本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清洁,有多项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4 |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设备略有不足。 |
基本符合 |
||||
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
不符合 |
||||
5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洗手、消毒、更衣、照明、通风、排水、温控、清洗、冷冻、冷藏等生产、贮存、运输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6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废弃物存放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7 |
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8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基本符合 |
||||
多个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不符合 |
||||
9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
不符合 |
现场核查共计核查 项,查出: 项不符合, 项基本符合。
核查结论: □通过现场核查 □未通过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