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城镇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医疗救助申请
(2)办理条件:一个年度内,对规范转诊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2万元以上,且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扣减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4)申请材料:患者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身份证和户口本,个人家庭财产状况核查表。出院结算单,申请审批表,银行卡(存折)账号。
(5)办理流程:个人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部门)受理审核后,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查相关身份。申请救助人员身份认定不通过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认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至县医保局待遇保障股,经审批后实行救助。
(6)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灵城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7)联系方式:0557-618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