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姓名及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真实的来信;
2. 反映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来信;
3. 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
4. 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终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来信;
5. 无实质内容的来信,以及不属行政机关受理职责的其他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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