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51118001 | 来信时间: | 2025-11-18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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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建议 | 姓名: | 张**** |
| 内容: | 安徽宿州外出至长三角务工人员密度大,外出就医需求增长;但根据目前医保报销政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如需报销需回参保地办理;不便捷;希望可以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 ||
| 智能预答复情况: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5-11-19 15:5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已与来信人电话联系,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文件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外出至长三角务工或居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220元。 办理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年度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每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500元。如果医院没有选择“大额普通门诊”医疗类别,可以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递交材料手工报销。 经电话了解情况,来信人母亲因腰椎间盘突出在上海二级医院就医,办理的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产生几百元医药费用,如果本年度内还产生门诊费用,可以累计后手工报销大额门诊。并建议办理居住证后,进行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以直接报销,来信人表示已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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