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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06-10 00:00 截止日期:2020-06-15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根据县政府安排,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灵璧县住建局,并提供佐证依据。

联系人:尹成双;联系电话:0557-6022276;

邮箱:lbzjj60222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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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和《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2020年5月27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精品意识,加快改革创新,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壮大建筑业规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建筑业快速发展战略,大力扶持一批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培育建筑市场,拓展建筑产业链,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市场布局合理、施工领域面广、专业结构齐全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建筑业产值达45亿元,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家,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家,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每年企业资质升级不少于2家,每年新成立建筑业企业不少于2家。

二、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奖励措施。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县内注册登记建筑业企业奖励。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在本县年度(按12个月计)或三年内(按36个月计)年均缴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自建、自购办公用房的,按建设成本(以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或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外地来我县建筑业企业奖励政策。1. 县外施工企业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且在我县缴纳税收的(不包括只在本地缴纳增值税预缴部分的企业),注册当年将企业年度纳税额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返还给企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性项目投资方高管奖励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性项目投资方将建安工程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按其发包业务合同额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县外企业按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接业务时,将项目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图设计、或其他相关业务发包给本地相应资质的施工或设计企业的,按其发包业务合同额的0.6%一次性奖励给工程总承包企业。

4.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本地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预拌混凝土除外),按其发包业务合同额的0.6%一次性奖励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扶持壮大建筑业企业

(一)支持本地企业升级发展。1. 我县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的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对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对建筑业企业由二级升一级(省级审批)资质的(总承包一级直接领取装饰一级除外),每项资质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10万元。

2. 新成立建筑业企业获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10万元、5万元。

3. 鼓励企业拓展县外业务。企业每新开拓一个县外市场且当年回本县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

4.对总部在县内注册登记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含下辖的劳务、建材贸易等公司)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年入库税收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30%、40%、50%的扶持奖励。

5.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建筑劳务和建筑业专业承包公司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年入库税收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30%、40%和50%的扶持奖励。

6.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给予县级地方留成的50%扶持奖励。

7.本地建筑企业在县内建筑业务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清缴往年欠税和查补,下同)超过上年缴纳的税额部分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确认,依次按照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计算奖励。

(二)鼓励创建优质工程。1. 引导本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企业在本县项目获得“鲁班奖”、省“黄山杯”、市“金鸡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企业在本县项目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上述奖励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2.鼓励县内企业投资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混凝土装配式生产性企业按年入库税费地方留存的50%扶持奖励,奖励周期为5年。钢结构装配式生产性企业,按生产民用建筑部分年入库税费地方留存的50%扶持奖励,奖励周期为5年。本县企业在本县施工装配式民用建筑的企业补助10元/平方米,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新。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研发平台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 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县建筑业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县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5万元。

5.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人才培养。1.对县外引进或县内企业职工晋升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人,对流失服务未满5年的上述人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2. 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新进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取得证书的人员在企业服务未满5年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监管。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未达到必须招投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定点企业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我县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进入名录,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选择本地优质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二)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以下优质优价奖励条款内容:获得“鲁班奖”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1%的奖励;获得“黄山杯”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0.5%的奖励;获得“金鸡杯”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0.2%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按同级质量奖标准给予施工企业奖励。

(三)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外地企业在本地施工项目的分包工程。

(四)允许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奖励政策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我县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企业及本企业相关个人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建筑业务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清缴往年欠税和查补,下同)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奖励资格。

(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本县建筑业企业如在五年内转出的,须退回所奖励和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否则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中。

征集结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和《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2020年5月27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局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经社会公众反馈,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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