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财库〔2017〕23号
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管理,规范退款操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参照《宿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灵璧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灵璧县支行
2017年3月22日
灵璧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
暂行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是指,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且人民银行已清算的资金,因收款人信息填写错误、预支款结算、商品折让等原因而全额或部分退回国库的业务。在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前,如果发现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取消资金支付的,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可要求代理银行作退票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退回
预算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资金退回业务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代理银行在收到原收款银行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时,与原《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签章后传送至灵璧县国库支付中心或灵璧县乡镇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
2.支付中心在收到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金额为负数)发送至代理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为负数),签章后传送至人民银行。
3.代理银行依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于当日(超过当日清算时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金退回国库,同时生成《××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签章后传送至人民银行。
4.人民银行依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清算成功后签章返回至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完成额度冲减。
5.清算成功后,代理银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日报表》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金额为负数),签章后分别传送至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同时向该预算单位通知退款信息。
6.支付中心依据收到的《××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日报表》和人民银行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退回
预算单位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发生资金退回业务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代理银行在收到原收款银行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时,与原《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签章后传送至支付中心。
2.支付中心收到《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金额为负数)发送至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金退回国库后,生成《××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签章后传送至人民银行。
4.人民银行接收《××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清算成功后签章传送至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完成额度恢复。
5.清算成功后,代理银行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入账通知书》(金额为负数),签章后分别传送至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同时向该预算单位通知退款信息。
6.支付中心依据《××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恢复该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
三、跨年度资金的退回处理
对于跨年度退回的资金,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退回的资金记入上年度。
四、相关要求
1.所有退回资金应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退回人民银行,逾期不退视同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2.营业终了,因超过清算时间等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
五、其他
1.本办法由灵璧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灵璧县支行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