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财资〔2018〕19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增强资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灵璧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灵财资〔2009〕101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实行公开拍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全面掌握房产出租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单位要组织力量重点对本单位资产出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一步核实资产出租情况。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自2018年3月1日起,对已到期或尚未签订合同的资产出租,由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介机构拍租,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各单位继续负责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对尚未到期的合法的房产出租合同,原则上仍继续执行,但应将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发生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合同已到期仍需出租以及未签订合同的房产出租,一律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二、公开拍租,严格规范房产出租行为
(一)拍租范围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各类国有资产(含办公性、商业性、仓储性、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原则上纳入公开拍租范围。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经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二)拍租流程
1.申报审批。单位有闲置资产需要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拍租底价等。
2.前期准备。收到同意出租的批复文件后,开展现场实物核准、确定拍租形式等工作。对出租合同到期的出租资产,产权单位需出具清场承诺函,在出租资产具备公开拍租条件后,实行公开拍租。
3.统一评估。拟拍租资产租金需评估的,由财政局从财政局招标的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具体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出租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公开拍租底价。
4.组织交易。招租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对外拍租,受委托机构在县财政局和产权单位等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专场拍租、电子竞价等市场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5.合同签订。拍租竞价成功后,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出租合同一式三份,产权单位、承租人、县财政局各持一份,并一次性交纳首期租金和合同约定的押金,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6.收入上缴。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对房产出租收入的监缴。
三、严肃纪律,确保拍租工作顺利推进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开拍租工作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房产出租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拍租工作,严禁隐匿出租国有房产,严禁突击临时性签订出租合同,严禁提前收取和使用出租收入,严禁将单位有关支出费用抵付出租收入或转嫁给承租人。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对已出租尚未到期的房产出租,如存在租金明显偏低、租期过长等严重不规范行为,督促产权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实行公开拍租,必要时会同县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的,立案查处。
(三)凡瞒报出租房产、隐匿出租合同和出租收入的,拒不接受公开拍租统一安排的,一经查出,一律视同违规违纪行为,违规的出租出借收入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灵璧县财政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