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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灵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灵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财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3-05 09:17 责任编辑:财政局政务公开

 灵财资〔201818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灵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灵规审—20181”,现予以公布。

 

 

                                                                                              灵璧县财政局

                                                                                               201835

 

 

 

 

灵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灵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62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璧县县直及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局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审批、组织交易、资料报送、合同签订、收入上缴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交易方案的拟定、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处置收入的上缴等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组织交易、结果公示、价款结算、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二)股权转让;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评估残值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评估残值在5万元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五)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由县财政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原则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组织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县财政局的委托,将处置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同步在法定媒介上发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并按照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中标人);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底价、变更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发布,首次和重新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动产的处置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资产的处置不得少于10天;首次竞价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新的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报经县财政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配合做好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工作,在取得处置收入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等与处置工作相关的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县财政局的委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有序。

(一)按照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发布项目信息,组织资产处置交易,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向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处置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

(三)定期按规定程序将挂牌交易情况(含项目公告、报价记录单、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合同等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备案,每半年向县财政局汇总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处置交易顺利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进场交易。同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结果等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

(四)应进场未进场交易处置资产;

 (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协议要求的,县财政局可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财政局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财政局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资产处置交易活动终止。

第十八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产处置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及时在交易的相应阶段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行政事业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行政事业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质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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