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2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2023年版)》)。
一、背景介绍
2021年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加强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了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等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征求了省有关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目录清单(2023年版)》。
二、修订内容
《目录清单(2023年版)》与《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相比较,对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涉及的11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有关的3个林业划转的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二是删除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个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三是因新施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原《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对“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实施依据中部分内容进行替换。
三、主要特点
《目录清单(2023年版)》共涉及执法事项194个,其中行政处罚174个、行政强制20个。涉及各类法律法规65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22部,部门规章29部。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9部。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在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